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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者:王燦 發布時間:2019-08-12 閱讀:
實驗室公害預防與處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對于使用有爆炸性、毒害性、生物危險和污染性物質的實驗室建設,在系統實驗室設計時應符合有關安全、防護、疏散、環境保護等規定。
1.實驗室廢液處理
實驗室廢液的處理按期性質、成分等采取不同的方式,實驗室設計公司應按照不同類型廢液采取分別收集的方式,嚴禁將廢液直接排放。實驗室應將無機廢液、有機廢液、劇毒廢液分開收集并,做好相關標識,防止混用,避免廢物之間化學成分發生反應,并可通過簡單的酸堿中和,做好相關記錄,將收集到的廢液轉至中轉站,定期轉給有資質的廢液處理機構進行處理,廢液桶一般采用具有耐酸堿的高密度聚乙烯廢液桶。禁止將不用類別或會發生異常反應的廢液混放。
近年頒布實施的一些項目的監測方法標準對廢物處置做了簡單要求,如《土壤與沉積物有機物的提取加壓流體萃取法》HJ 783-2016在廢物處置中要求“實驗中產生的有機廢液等有害廢物應分類存放,集中保管,送有資質的單位處理”。《土壤氰化物和總氰化物的的測定分光光度法》HJ 745-2015在廢物處置中要求實驗中產生的廢液應集中收集,并進行明顯標示,如毒廢液(氰化物),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。
2.實驗室廢氣處理
實驗室廢氣主要為兩大類,酸霧和有機氣體。產生兩類污染的操作宜在不同的通風柜中進行,產生的廢氣應通過廢氣處理裝置處理后再排放。
注:酸霧氣體宜用堿性水溶液吸收處理,有機廢氣宜用高效吸收裝置進行處理。
3.實驗室固廢處理
對于高毒性的可溶性固廢,實驗室建設時應設專門容器分別加以收集。其他固廢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,具體符合《一般工業固廢貯存控制標準》GB 18599等國家相關的規定。